【贸易】国际贸易中的各种“坑”,外贸人千万当心!
一
合同“坑”
1、名片主体
合同当事人一方不能提供营业证明、法人资格证明,仅有个人名片(标有公司、职务、通信地址、电话等),且多以东南亚、港澳台等地公司名片出现,并以中间商自居收取佣金。
2、变更条款
如变更合同运输条款,改班轮运输为租船运输;变更支付条款,改信用证支付为托收或汇付;变更检验条款,要求改为外方检验机构。
3、利用条款
许多骗子都会利用条款不完善或制造不完善条款进行欺诈,主要表现在品质条款、索赔条款、担保条款、违约金条款等。
二
信用证“坑”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很多客户常常以可开立信用证来获取信任。有的外贸公司却在不了解对方信誉的情况下欣然答应,而且没有任何防范措施。
常见软条款类型:
1、暂不生效信用证,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
2、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3、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后才履行付款责任。
4、指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证书等,常发生于CFR/CIF合同。
三
单证“坑”
在国际贸易的各环节中,单证是主要依据和凭据。正因为如此,骗子才处心积虑的在单证上做文章。制假较多的是:出口报关单;外汇水单;合同;汇票、本票;提单。
还有的伪造全套单据和信用证要求相符,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欺诈目的,这是一种常见的欺诈方式。
四
运输“坑”
运输环节的“坑”,更是防不胜防。由于海洋运输和多式联运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繁杂,骗子多会勾结信誉不好的小船东或运输代理商伪造运输提单骗取国内货款。此外,还有通过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欺诈、租船合同欺诈、转航欺诈、船东滥用免责条款欺诈、海上保险欺诈等。
五
结算“坑”
骗子往往打着市场行情不好,需要时间推销等幌子,并采用改证手法来拖延结算时间,如L/C出了几批货后改D/P、D/A,骗子往往会申请拒付。
还有的称可开立信用证,但迟迟不开出,几经催促,才告知证已开出,可先发货,此时船期临近,待收到信用证后又发现多处条款不符,只好改汇付(汇付仅属商业信用),此时骗子收回未寄出的正本汇票,造成外贸公司钱、货两空。
六
退税“坑”
退税是设陷的高发环节。骗子喜欢抓住退税率较高的出口商品,以不要退税款为诱饵,蒙蔽外贸公司,使不少外贸公司上当。还有的提出退税要快或只要一半税款,并要求外贸公司先垫付税款,同时表示单据齐全没有问题。由于骗子一般能提供增值税发票(虚开的,却使人难以识别)、缴款书等,外贸公司会降低防范意识。
再狡猾的狐狸也会露出尾巴,外贸人只要提高警惕,遇事多思忖一番,熟悉了解常见的陷阱,完全可以避免落入圈套。
(来源:名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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